各区县(自治县)科委,两江新区创新发展局,重庆高新区经发局,万盛经开区科技局,璧山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,永川高新区,大足高新区,铜梁高新区,荣昌高新区,潼南高新区,有关企业:
根据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32号),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》(渝府办发〔2016〕90号)及《重庆市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方案(2017-2020年)》(渝科发〔2017〕45号)。现拟对2016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兑现企业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50%返还(最高不超过300万)的优惠政策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范围
2016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。
二、申报条件
企业已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,且比上年有增加的高新技术企业。
三、返还程序
1、申报。企业认真填写“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50%返还申报表”,并盖单位公章,一式六份,报送至所在区域科技主管部门,经各区域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统一报送至市科委。 2、审核。市科委负责组织审核,确定拟返还的企业及金额,并在市科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。 3、资金拨付。经公示无异议的,按程序下达返还资金。
四、申报材料
1.《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度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50%返还申报表》; 2.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; 3.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 4.2015年、2016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(包括主表和附表)
五、受理时间
企业申报受理时间截至2017年6月15日12:00,并请各区域科技主管部门于2017年6月16日18:00前,将《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50%返还申报表》及相关纸质材料统一报送至市科委高新处。 联系人:刘怡枚 67300549,邓敏军 67515963 附件: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50%返还申报表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5月22日 |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