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申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优惠返还的通知
 
关于申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优惠返还的通知
来源: | 作者:djzxqyggfwzx | 发布时间: 2017-05-31 | 156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关于申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优惠返还的通知

各区县(自治县)科委,两江新区创新发展局,重庆高新区经发局,万盛经开区科技局,璧山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,永川高新区,大足高新区,铜梁高新区,荣昌高新区,潼南高新区,有关企业:


   根据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32号),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》(渝府办发〔2016〕90号)及《重庆市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方案(2017-2020年)》(渝科发〔2017〕45号)。现拟对2016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兑现企业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50%返还(最高不超过300万)的优惠政策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

  一、申报范围


  2016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。


  二、申报条件



     企业已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,且比上年有增加的高新技术企业。


  三、返还程序


  1、申报。企业认真填写“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50%返还申报表”,并盖单位公章,一式六份,报送至所在区域科技主管部门,经各区域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统一报送至市科委。

  2、审核。市科委负责组织审核,确定拟返还的企业及金额,并在市科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。

  3、资金拨付。经公示无异议的,按程序下达返还资金。


  四、申报材料


  1.《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度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50%返还申报表》;

  2.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;

  3.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
  4.2015年、2016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(包括主表和附表)


  五、受理时间


  企业申报受理时间截至2017年6月15日12:00,并请各区域科技主管部门于2017年6月16日18:00前,将《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50%返还申报表》及相关纸质材料统一报送至市科委高新处。

  联系人:刘怡枚 67300549,邓敏军 67515963

  附件: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50%返还申报表

 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

  2017年5月22日


  1.  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50%返还申报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