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34号)规定:
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在税前摊销。
哪些研发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?
(一)人员人工费用;
(二)直接投入费用;
(三)折旧费用;
(四)无形资产摊销费用;
(五)新产品设计费、新工艺规程制定费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、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;
(六)其他相关费用;
(七)其他事项。
更详尽的说明请查询《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)。
根据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》(国科发政〔2017〕115号)规定,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(一)在中国境内(不包括港、澳、台地区)注册的居民企业;
(二)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;
(三)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、限制和淘汰类;
(四)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、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、科研严重失信行为,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;
(五)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,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。
企业进行自主评价,并按照自愿原则到“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”在线填报企业信息,经公示无异议的,纳入信息库。